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婷,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