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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丽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丽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婷,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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