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75号 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鹦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百灵副食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妙斌)。
住。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小区**/div> 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百灵副食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