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145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系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瑜,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系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南宁市闽翔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经营者:梁东红。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闽翔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