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17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园田综合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育新东街新区小学西第九间/div>经营者:荣杰,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园田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园田综合商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