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115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桀骜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洛欣瀚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乐路**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李水兰。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洛欣瀚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