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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金蜜蜂上沙四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4民初3917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金蜜蜂上沙四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金蜜蜂上沙四巷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91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金蜜蜂上沙四巷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沙龙秋村4巷1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P。

经营者:邓羊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金蜜蜂上沙四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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