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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广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广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宋广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初30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广权,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公司)与被告宋广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被告宋广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3、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承担诉讼费用。

2019年2月27日庭审中,原告将诉请第2项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0元。

诉称事实和理由:“古井贡”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和较高品牌价值。

2017年1月13日,宋广权因销售涉嫌假冒古井贡品牌白酒被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17年3月21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3615元。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权,给原告品牌价值造成极坏影响。

被告答辩称,被告从事土菜馆经营,不是专门销售白酒;

被查处的白酒是他人抵帐给被告的,且已被没收,未实现销售,对原告无损害,原告请求赔偿金额无依据;

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过高。

经审理查明: 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由原告于2010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

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由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原告生产的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根据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市监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查处材料的记载,2016年1月13日,长丰县岗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原告举报来到被告经营的宋家土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涉嫌假冒“古井贡”商标的白酒一批。

查处材料具体记述为:“古井献礼”(或“古井献礼版”)白酒64瓶,“古井5年”(或“古井五年”、“古井年份原浆5年”、“古井年份原浆五年”)白酒28瓶,规格均为425ml/40.6度。

经原告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7年3月21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长)市监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白酒并罚款3615元。

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2016年1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记载被告关于宋家土菜馆的陈述如下:“我是2014年7月18日开始准备经营长丰县宋家土菜馆,当时在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所核的名称,名称核准通知书是((合)登记名预核准字【2014】第17373号)因为到现在没有准备好,基本上没有经营。

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理”。

另查明,长丰县宋家土菜馆的成立日期为2017年5月4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号、第2168号公证书,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市监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查处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案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原告是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有权起诉维权。

根据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市监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查处材料的记载,可知被告销售的是假冒原告公司的白酒,亦即该被控产品上采用的是冒用原告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产品在外观方面基本无差别,以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方式,使用了原告商标。

相关查处材料中采用了“古井献礼”(或“古井献礼版”)、“古井5年”(或“古井五年”、“古井年份原浆5年”、“古井年份原浆五年”)的表述方式,据此可大致认定被控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

被控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致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结合原告品牌的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以及被告经营规模及时间、地理位置、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广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宋广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宋广权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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