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30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慧敏,女,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慧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