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9号七七七株式会社、樊广卫:关于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樊广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樊广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七七七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侵害七七七株式会社第75578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樊广卫名下银行账户6250元扣划至本院,从中扣缴申请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的62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29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