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17号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2幢A室B12部位。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道格拉斯·拉鲁(ANDREWDOUGLASLARE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财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财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程业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天汾村。
法定代表人:陶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卫东,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晗,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涂伯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4743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杰。
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程业工具有限公司、北京涂伯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