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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986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雪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86号之一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玲,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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