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86号之一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玲,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