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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青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70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青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青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7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青梁,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青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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