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53号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兰桂,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兰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