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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程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52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西城八里棚。

经营者:程序。

被告二:程序,系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经营者。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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