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189号 原告:安徽风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3X1N21。
法定代表人:刘明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满辰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翔龙居门面房3-107、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70922E。
法定代表人:满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燕,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风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满辰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风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风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风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安徽风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