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4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圣鹏厨卫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汇泉东街65-67号。
经营者:朱圣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圣鹏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