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508号之一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飞,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红盖头婚纱摄影楼,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张西西,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西西,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娜,女,汉族,1995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系柘城县红盖头婚纱摄影楼员工,特别授权。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红盖头婚纱摄影楼、张西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1年4月13日,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