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0号 原告:楼小妹,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德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楼镇华。
原告楼小妹与被告义乌市德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楼小妹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6月27日,原告楼小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楼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小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小妹负担。
原告楼小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