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396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东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红。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润京发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新城首府小区**楼 经营者:朱银周,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双沟镇润京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双沟镇润京发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