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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四
案件名称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煜琪,女,19XX年XX月X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恒安路**宝安花园******。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峰,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梅花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昊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颖文)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拍档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餐创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

因保全申请人新拍档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注销,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的股东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2019年7月26日,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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