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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蚌埠经济开发区鑫辉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856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蚌埠经济开发区鑫辉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鑫辉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56号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鸿路渡亭港尾片。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鑫辉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长淮村西大街39号。

经营者:陈子为。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鑫辉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鑫辉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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