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31号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李继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石夹路1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龚伦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