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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唐昌镇宏祥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39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唐昌镇宏祥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唐昌镇宏祥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397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唐昌镇宏祥药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西北路3号、5号。

经营者: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唐昌镇宏祥药房(以下简称郫都区宏祥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郫都区宏祥药房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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