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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2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余金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东路99号产业楼一层101-104。

法定代表人:蔡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虹宇,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7号1幢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奇公司)、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金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萌奇公司、智享公司以其已与余金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于2019年7月1日、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萌奇公司、智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深圳市萌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本院预交2300元、800元,其各自多预交的1150元、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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