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41号原告: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甲南大道2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诚泽尾箱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建筑装饰城摩1区36B号。
经营者:蔡德明。
原告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诚泽尾箱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