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267号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协亮。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范锟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