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5517号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家,男,汉族,1957年2月2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国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