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281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祖裕副食品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毛家仓村朝阳路17号。
经营者:姜祖裕,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勇,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系姜祖裕之子。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祖裕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