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555号 原告:永康市华威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环镇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胡能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优,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华威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优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彭优住所地在江西省萍乡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自2018年7月5日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