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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平与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53号
案件名称孙新平与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新平;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3号原告:孙新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第二工业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A。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新平与被告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3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孙新平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新平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孙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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