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3号原告:孙新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第二工业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A。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新平与被告深圳市鑫泰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3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孙新平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新平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孙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