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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洪涛、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53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洪涛、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赵洪涛;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35号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松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洪涛,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第二工业区冠锋工业园****东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洪涛,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赵洪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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