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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与深圳市闪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飞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511号
案件名称王松与深圳市闪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飞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松;深圳市闪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飞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11号原告:王松,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闪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上下围创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钟晓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妹,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飞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路上下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王松诉被告深圳市闪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飞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王松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松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王松。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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