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32号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松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贤顺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洪涛,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