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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113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13号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工业大道重庆路新福工业园**第**第**。

法定代表人:伍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余金石诉被告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告余金石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余金石。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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