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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94号之一
案件名称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4号之一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酷派信息港****。

法定代表人: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悦,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舜,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华润万象天地**商铺div>法定代表人:张剑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舜,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25××××.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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