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锦清与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94号
案件名称杨锦清与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杨锦清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94号 原告:杨锦清,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福建秦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东海泰禾广场8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83090681U。

法定代表人:史利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锦清与被告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杨锦清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锦清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锦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锦清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