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54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炎玉,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炎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