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8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天利通讯配件商店,经营场所泉州市商品街2-109号。
经营者:郭和村。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天利通讯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