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4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盛全电器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东浦社区兴贤路国胜大厦楼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BU708M。
经营者:王建全。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盛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