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3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0。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诚益鞋业商店,住所地泉州市中山南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黄晖。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诚益鞋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