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7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虎邱林建生茶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湖东村洋美山69号2店。
经营者:林建生,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敬,福建溪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虎邱林建生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