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730号之一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盈盈,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CHUNYUANGU),董事长。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孝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银,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