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59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建,男。
申请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59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