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6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
被执行人贵州五星上匠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新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3。
法定代表人校茂壮。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五星上匠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11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校茂壮,但本院未查找到其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