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0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素群,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莉,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素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素群及辩护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素群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丰台区等地通过手机终端收取货款、驾驶车辆送货等方式,向他人销售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张素群于2019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同时在其车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20只及相关配套包装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3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素群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本案另有被告人张素群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别证明、产品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品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手机微信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核算金额明细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张素群、账号×××),协助冻结账户通知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告人张素群的辩护人认为:张素群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张素群系初犯、偶犯;
张素群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请法庭对张素群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素群明知销售的烤鸭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素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素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素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扣押的真空包装“全聚德”烤鸭二十只、纸质“全聚德”烤鸭包装盒三十六个、“全聚德”烤鸭专用酱六十五袋、“全聚德”烤鸭鸭饼二十九张、纸质“全聚德”烤鸭包装袋三十九袋、vivo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