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43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烟酒超市,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南经六路东绿花园商业街**楼1-102。
经营者:高新乐。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