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19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信翔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塘前路67-2,经营者钟彩,身份证号4509221987********。
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信翔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