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3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香晴百货商店,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风路**香晴苑**商铺西门/div>经营者:朱超良,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富顺烟酒百货商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经营者:朱超良,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朱超良,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系桥西区香晴百货商店和石家庄市桥东区富顺烟酒百货商店经营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香晴百货商店、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富顺烟酒百货商店、被告朱超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富顺烟酒百货商店的起诉,于2019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桥西区香晴百货商店和被告朱超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桥西区香晴百货商店、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富顺烟酒百货商店、被告朱超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桥西区香晴百货商店、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富顺烟酒百货商店、被告朱超良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