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78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富虹日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富虹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