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2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陈育鑫万通通讯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南路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X。
经营者陈育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陈育鑫万通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陈育鑫万通通讯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承担。